返回兵团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农六师一○二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一O二团畜禽定点屠宰场管理办法
2008-12-09 11:28  文章来源:102tuan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了规范生猪和家禽的屠宰、销售,保证我团居民饮食安全,吃上放心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团实际,特制定一0二团畜禽定点屠宰场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凡进入团内农贸市场、餐馆、集体食堂等进行生猪、家禽及其产品交易的,必须由团定点屠宰,并有团兽医所检疫技术人员出据的检查、检验合格证明,才方可进入上述单位进行交易。
二、管理办法
畜禽定点屠宰场的日常管理及检疫工作由团兽医所负责,并办理相关证照,依法经营。
(一)、屠宰
1、生猪、家禽屠宰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屠宰技术资格证书,并在指定位置屠宰畜禽。
2、定点屠宰场严禁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和注水的生猪。
3、定点屠宰场必须为屠宰单位和个人提供寄存、屠宰、检疫和检验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4、定点屠宰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疫、检 疫、废水排放等标准。
(二)、检疫
1、畜禽定点屠宰场要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病畜和伤残者。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禁止出场。
2、屠宰场必须配有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检测设备,备有消毒药品和消毒设施,建立健全完善的卫生制度。
3、屠宰生猪家禽时,肉品品质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依照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规程的规定办理。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包括:
①有无除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②有无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
③是否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④是否符合屠宰加工质量;
⑤是否种猪或晚阉猪;
4、从事生猪、家禽产品加工、消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食堂单位等,必须采用定点屠宰场屠宰检疫的畜禽产品。同时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检疫证明及其验讫标志、税费缴讫票据。
三、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①未经批准定点,擅自设立生猪屠宰场所。
②定点屠宰场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③定点屠宰场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
④定点屠宰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⑤定点屠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生猪屠宰者提供屠宰便利条件的;
⑥定点屠宰场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
2、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行使以下职权:对市场销售的生猪、家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将依法予以处罚;对市场销售的生猪、家禽产品是注水或者注有其他物质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没收违法财物和处以罚款。
四、
1、定点屠宰场有责任对超标废水和固态废弃物进行治理,使其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排污情况。
2、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定点屠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定点屠宰场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刁难、阻挠。
4、畜禽定点屠宰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查制度,会同党办、财务科、纪委、工会、工交建科、综治办、城建所、疾控中心、工商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对定点屠宰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5、本办法所指生猪、家禽产品,是指生猪、家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6、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要求,由团畜牧科负责解释。
7、本办法从2008年11月1日执行。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兵团自营经济现场会在一O二团召开    2008-09-11 10:32
一O二团职工自办养鸡场一瞥。    2008-09-08 16:50
王水生在参加一O二团“三秋”动员大会上强调全团齐动员 奋战六十天 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三秋”生产工作    2008-09-05 10:45
一O二团前往乌恰会参观考察    2008-09-04 10:20
国家农业部畜牧司副司长王宗礼一行来一O二团观摩    2008-09-02 16:51
欢迎访问一O二团一角    2008-09-01 18:45
新疆MBA企业家协会来一O二团进行投资环境考察    2008-08-27 11:03
兵团工会主席蒋建勋来一O二团督导检查工作    2008-08-27 09:05
兵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团场试点工作在农六师一O二团全面展开    2008-08-25 18:11
一O二团召开上半年工业生产工作调度会    2008-08-23 10:20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联系人:李新玉 电话:0991-2896420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晓艳 电话:010-51651200-627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